書籍基本資料:專利,就是科技競爭力
這年頭專利盛行,雖說專利申請書是專利工程師在寫,多少懂些專利知識,才能明白何謂專利,想出有用 (防範侵權或授權獲利) 的專利。這本書用白話的方式配合舉例,說明專利是什麼。藉由許多正反例子,幫我釐清不少觀念,總算有種「我好像有點明白專利」的感覺。以下為一些散亂的筆記。
專利的觀念澄清
專利的目的是鼓勵發明,保護發明人的權利。像寫作、程式碼屬於著作權,完成的當下作者就擁有著作權。然而,其他人只要寫法不同,即使概念和我的作法完全一樣,也不會侵犯到著作權。專利則是保護發明人的概念。以最近當紅的 MapReduce 來說,Hadoop 沒用到 Google 的原始碼,所以沒侵犯到 Google 的著作權,但是由於 Google 已申請到 MapReduce 的專利,Hadoop 就侵犯到 Google 的專利權 (Google 要不要告 Hadoop 是另一回事啦)。
但也不是光提概念就能申請專利,比方說申請「讓人類飛在空中」就不會通過,除提出概念外,至少還有提及一種實現方法。不過專利的重點是保護概念,而非實現方法。但這也得看專利的寫法,其他人可能以不同的實現方式迴避專利。我還沒搞清楚這部份差異。
閱讀專利書時,最重要的部份是申請專利範圍 (claim),其它部份只是交代相關知識,並無法律效果。
專利訴訟時會以專利範圍去比對侵權產品,比方說專利 A 包含 A1、A2 兩個元件,產品 B 包含 A1、B2,那麼產品 B 就沒有侵權。若產品 C 包含 A1、A2、C3,那產品 C 有侵權。用數學式來表示就是:
if A ^ B == A, then
B 侵犯到 A 專利
else
無侵權
若從字意上的解讀無法看出 B 包含 A 的專利範圍,可進一步做推論,判斷兩者是否有同意的詞。書中以鐵槌為例,若專利 A 和產品 B 只差在 A 用拉環來掛鐵槌,B 用挖洞。這就看法官是否認為這兩者是同樣的概念。
專利範圍的條件愈多,範圍愈小。所以若有兩個限制 A1、A2,若能拆開各別申請,效果會更好,但也會比較難申請。
由以上的描述可知,專利說明書的品質相當重要。現今廣為使用在滑鼠的滾輪,並不是第一個發明滾輪的人。在那之前也有人申請專利,只是他聲言的專利範圍除「輔助操作件」 (比方滾輪) 外,還多提到「彈性元件」,所以後來為滾輪申請專利就沒有侵權。
即使申請到專利 A,也不見得可以行使專利 A。比方說專利 A 包含 A1、A2 兩點,但可能 A1、A2 各有一個專利,於是要行使專利 A 的話,還得先和 A1、A2 的所有人購買專利權。
那些項目可以申請專利?
去除是否能獲利,申請專利其實是很簡單的事,只要滿足專利三要素即可:
- 有用性:提出對發明人而言有用的理由即可,比方「狗手錶」聲稱給狗帶的手錶,實際上就是快七倍時間的手錶。申請人聲稱這可讓狗的主人明白狗的生命短暫,更珍惜狗。
- 新穎性:過去全世界文獻 (通常是索引專利資料庫) 中沒有出現過的方法。除不重要的細節外,只要有一絲不同,就有新穎性。所以有時即使是相當直覺的東西,沒有文獻就無法退回申請。另外若審查官懶得看他國的專利資料庫,也可能發生日本已有案例,卻仍在台灣申請成功。但這樣的專利也可能無用,事後若有人發現這點,可申請專利無效 (打官司時對手最常幹的事)。
- 進步性 (非顯而易見性):新穎性是一對一比方,而進步性是拿過去多件作品和目前的申請比對。申請人要證明過去任何方法都無法組出申請方法能達到的效果。那怕是 90% 的效果變成 90.1%,都可以申請。只要該領域的技術人士無法輕易想出你的作法,就有非顯而易見性。為免事後諸葛,審查時會比較寬鬆。進步性也不是非要「進步」不可,重點是「非顯而易見」。有許多高爾夫球專利,差別在於表面的洞有不同排列方式。到底有沒有飛得比較遠?那不是重點,只要不是「輕易」想到即可。
比方說現在已有電視這種東西,只要隨便把電視和另一個不相干的東西組在一起,就能機會申請專利。像是兼具暖爐功能的電視、能養魚的電視等。雖然拆開來看都是習以為常的產品,合起來卻是「沒有人想過」的概念 (無文獻記載)。書中舉了許多有趣的例子,像是避免忘了帶筆,把筆放在鑰匙圈裡、放在手錶裡、放在項鍊裡都被申請成專利。
新用途可以申請專利,像是阿司匹林原本是感冒藥,卻發現也有防治心血管疾病效果。後來這個新用途就被申請成專利。
雖然數學公式無法申請專利,使用數學的應用方式卻可以。所以無法申請傅立葉轉換,但可以申請「讀入一串資料,做傅立葉轉換,接著輸出」。可以歸可以,會不會過是另一回事 (比方說已有論文或書籍提及這種作法,那就不具新穎性了)。
軟體也可以申請專利,像美國賭場的吃角子老虎,以前是各台單獨累積獎金。有人提出讓全部機器連線,統一累積獎金,並用軟體控制產生的結果,確保中獎機率不會過高。這人有成功地申請專利,後來賣給賭場。還有像 Yahoo 也有申請到個人化網頁的專利:Dynamic page generator:
An custom page server is provided with user preferences organized into templates stored in compact data structures and the live data used to fill the templates stored local to the page server which is handing user requests for custom pages. One process is executed on the page server for every…
注意,這裡保護的重點仍是概念,不是程式碼。一個大型軟體專案包含許多概念,可能會抽出其中幾點符合專利三要素的元件來申請專利,而不會申請整個軟體專案。作者以 e-mail 系統舉的例子滿不錯的,一個新的 e-mail 系統包含更好的編輯器和更好的偵測機制,編輯器和 Word 相比可能不具進步性 (使用者可以用 Word 編好內容,再用貼到舊的 e-mail 編輯器),然而偵測垃圾郵件的機制可能有進步性。
原本我也挺反對軟體專利 (應該說我還沒搞懂它的含蓋範圍,萬一 design pattern 被專利了,會發生什麼事?),不過作者舉的一些例子也滿有道理的,像是支援附加功能的傳真機,附加功能可能是傳真結束後輸出一張紙表示上個操作有無成功。這不需更新硬體即可達成,是很有用的功能 (現今有電子螢幕就不需要啦)。若沒有軟體專利,競爭對手即可抄走這個概念,違反了專利保護發明人概念的原意。